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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案件

发表于2014-07-16
标签:房地产开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国土资源局 

违法行为案件

一、温州市鹿城区基督教××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温州市鹿城区基督教××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藤桥镇××村集体土地上建成一幢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房屋和二间一层附属用房,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占地面积计882.6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计399.90平方米,建筑面积1186.33平方米。2014年4月17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对温州市鹿城区基督教××委员会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2.6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662.06平方米新增园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220.56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并处罚款25595元”的处罚决定。

二、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批多占土地案

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取得龙湾区上江路东面20号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2月,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外进行建设,建成多处房屋、简易棚和围墙,超过批准范围占用的土地面积计1543.27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505.34平方米。2014年4月22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对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少批多占土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43.27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05.34平方米的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579平方米的地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0866元”的处罚决定。

三、41省道××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破坏耕地案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41省道永嘉××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未经依法批准,在永嘉县沙头镇××村隧道南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拆迁安置户要求将他们的出入路道一并填平以及指挥部在项目施工中堆放洞渣过高导致渣料滑落,多填了11.56亩该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别为耕地。经责令改正后,除了通过验收合格并已达耕作条件标准的5766平方米土地外,仍有1940平方米耕地未复垦。2013年6月3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41省道××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恢复被破坏的1940平方米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5380元”的处罚决定。

四、瑞安市××皮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9年3月,瑞安市××皮件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土地兴建厂房,建成一幢一层彩钢棚,占地面积计1809平方米,建筑面积1064.58平方米。2013年12月23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瑞安市××皮件有限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0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限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5227元”的处罚决定。

五、乐清市柳市镇××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0年9月17日,柳市镇××村民委员会在时任主任黄××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将村集体土地转让给赵××开发建设。同年9月18日,赵××通过农村合作银行向××村委会支付土地款75万元。同年11月3日,××村委会又将此款退还给赵××。同年12月14日,××村委会账户上又出现75万元土地款,其中程××(后因病亡故)购地基款25万元、赵××购地基款25万元、赵××购地基款25万元。经现场勘测,涉案地块总面积1117.31平方米,其中混凝土基础占地面积计382.63平方米。以上行为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3年2月28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2013年3月12日,乐清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六、温州××物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3年2月开始,温州××物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洞头县大门镇××村××山边土地,建成一层砖混结构生活用房及物资中转场地、水泥罐等,占地面积计3785.27平方米,建筑面积424.27平方米。2013年12月3日,洞头县国土资源局对温州××物资有限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将非法占用的3785.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门镇和大门镇××村民委员会,其中: 退还给大门镇国有土地3775.27平方米,退还给大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10平方米。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785.2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424.27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75705.4元。”的处罚决定。

七、平阳县万全镇××村蔡××非法占地案

2012年6月,平阳县万全镇××村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万全镇××村土地建成一层彩钢棚,占地面积计1440.9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9平方米。2013年6月4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蔡××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0.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28818元”的处罚决定。

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9年9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与苍南县××村第一生产队达成租赁协议,租用位于苍南县××村已经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国有土地4200平方米。同年11月,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至12月建成一层钢架结构汽车4S店。占地面积计4280.5平方米。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4280.5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1402元”的处罚决定。

九、温州市××休闲农庄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3年10月,温州市××休闲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文成县百丈漈镇××村林地,建成砖混结构塑料顶棚钢架房屋一栋,总占地面积1642.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5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11.43平方米。2014年5月5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温州市××休闲农庄股份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总建筑占地164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百丈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1131.43平方米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4640元”的处罚决定。

十、文成县××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8月,文成县××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文成县百丈漈镇××村林地和建设用地,建成简易砖混结构两栋二层楼房,总占地面积1643.1平方米(建设用地1105.3平方米,林地53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 389.26平方米,建筑面积778.52平方米。2014年5月29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文成县××置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643.1平方米退还给百丈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778.52平方米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4646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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